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內政部指定的場所,管理權人要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
指定場所包括 KTV、旅館、三溫暖,以及醫院、有病房的診所、住宿式長照與護理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等(不論面積);商場、餐廳 300 平方公尺以上;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200 平方公尺以上;圖書館、博物館 500 平方公尺以上。採購時請認明防焰標示;沒有防焰標示的這類物品依法不得銷售及陳列。
依據:消防法第 11 條第 1、2 項;內政部「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公告(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4 月 1 日生效)
內容審核:消防聯網FIRELINK 專人(消防設備師)|最後審核 2026-10-10
內容提供一般處理原則,不取代個案的現場查核、正式簽證或主管機關認定。
還有疑問?用 LINE 繼續問,AI 先回答,需要時轉由消防聯網FIRELINK 專人(消防設備師)在服務時段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