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審查在開工前、竣工查驗在完工後申請,由起造人送件;消防機關以受理後 7 到 10 日內結案為原則,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的可以延長,最長不超過 20 日。
審查要附申請書、建築及消防圖說、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等;查驗要附測試報告書、施工測試佐證資料、認可證明及原審訖圖說。不合格時消防機關會一次列出所有項目,改善後複審或複查;複審或複查仍不合格可能被退件。實際時間還要加上補件與改善的時間。
依據:消防法第 10 條第 1 項;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 2、6、12 點(109 年 4 月 17 日修正)
內容審核:消防聯網FIRELINK 專人(消防設備師)|最後審核 2026-10-10
內容提供一般處理原則,不取代個案的現場查核、正式簽證或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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