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確認新用途屬於哪一類場所、需要哪些消防設備,再依序辦變更使用、室內裝修與消防審查,施工完成經查驗合格後才能營業。
建議順序:① 確認用途分類與現有設備差距;② 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他種公眾使用時,建管機關會會同消防機關審查消防圖說;③ 室內裝修審查許可;④ 施工(場所屬應實施防火管理、施工影響系統式設備時,施工 3 日前報備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⑤ 竣工查驗;⑥ 營業後依期限檢修申報。用途變更常會讓設備標準提高,越早請消防設備師一起看越好。
依據:消防法第 10 條第 3 項、第 13 條第 3 項;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建築法第 77-2 條
內容審核:消防聯網FIRELINK 專人(消防設備師)|最後審核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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