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件事:定期檢修申報、一定規模以上場所要指定防火管理人並訂消防防護計畫、指定場所要使用防焰物品。
依消防法第 9 條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依第 13 條,一定規模以上場所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依第 11 條,地面 11 層以上建築或指定場所的窗簾、地毯等應使用附防焰標示的物品。建議把第一次申報的時間記進客戶的年度行事曆。
內容提供一般處理原則,不取代個案的現場查核、正式簽證或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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