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要改成不同的使用類組,原則上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新用途屬於供公眾使用時,消防設備圖說也要經消防機關審查。
變更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 73 條辦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的使用變更,可以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標準由各縣市訂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依消防法第 10 條。變更使用常常牽涉消防設備增設,時間和費用要預留,建議在租約裡寫清楚由誰負責。
這類問題涉及法規、合規、安全或專業責任時,仍需依個案資料由專業人員確認。
內容提供一般處理原則,不取代個案的現場查核、正式簽證或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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