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對象是管理權人。沒有管理組織時,共用部分的管理權人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消防署曾函示,消防機關得比照有管委會的集合住宅,對受限期改善的數位區分所有權人作成一個罰鍰處分,不必逐戶分別裁罰。
未依規定檢修申報,處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到 5 萬元並限期改善。這個函示是因法院認為逐戶各罰違反比例原則而作成(函示作成時條文為逾期不改善才罰,現行為處罰並限期改善)。避免被處分最好的方法,是推一位代表統一委託辦理,並事先書面講好費用分擔。
依據:消防法第 2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2 項;內政部消防署 103 年 12 月 30 日消署預字第 103111857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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