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依不同法律、由不同機關管、委託不同專業人員,不能互相取代。同一棟建築物常常兩種都要辦。
公共安全檢查依建築法: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託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向建管機關申報。消防檢修申報依消防法:由場所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檢修專業機構,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向消防機關申報;只有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的場所,管理權人可以自己辦理。兩者的期限與頻率各自依規定。
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內容審核:消防聯網FIRELINK 專人(消防設備師)|最後審核 2026-10-10
內容提供一般處理原則,不取代個案的現場查核、正式簽證或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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