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K18

一定要先成立管委會嗎?

適用對象:場所管理權人

不一定。可以只推選一位管理負責人,適合戶數少的大樓。如果沒人願意擔任,也可以由住戶聯署共同委託、指定一位聯絡人,並事先書面講好費用分擔方式。依法沒有管委會也沒推選管理負責人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的召集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也可以申請縣市政府指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概要;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第五點(104 年 2 月 17 日修正,消防機關指導未成立管委會的住戶共同委託)

內容審核:消防聯網FIRELINK 專人(消防設備師)|最後審核 2026-10-10

內容提供一般處理原則,不取代個案的現場查核、正式簽證或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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