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本指引為配合淨零排放政策之能源轉型,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以降低災害損失、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訂定;適用對象涵蓋併網型儲能系統與表後儲能系統,並以「每一裝置區劃空間或室外設施」之容量閾值判定適用門檻。
為配合淨零排放政策之能源轉型,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以降低災害損失,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指引。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本指引以「訂定目的(第1點)→ 適用對象與容量閾值(第2點)→ 用語定義與引用用語(第3點)→ 併網型儲能系統之火災風險評估、滅火與警報、距離、防護與文件(第4~13點)→ 表後儲能系統依設置場域之設置指引與分級(第14~22點)→ 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第23~24點)→ 既設表後儲能系統之先行改善事項(第25點)」構成條列架構。
本文件為行政指導文書;其內容以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為主軸,對併網型儲能系統與表後儲能系統之適用門檻、用語、消防安全設備、緊急應變與場域設置指引等事項提供點次化規定。
公開版僅提供「查點次的入口」,不做個案判定。
只做用語對齊(名詞/一句話說明),完整定義以官方原文為準。
設置鋰系電池等儲能設備,參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交易平台者。
設置鋰系電池等儲能設備,供多個或單一場所內自主電力系統使用者。
包含編定工業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非都市丁種建築用地、都市計畫工業區等類型。
僅用於儲能系統,或與儲能相關之供給、電網操作或通訊電氣設備機房之建築物,不得有製程作業、辦公室、商業服務等用途。
設置於固定場地之基座位置上,使用燃料電池模組,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及熱之發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