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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防火牆及防火水幕之設置基準,特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以十一點規範防火牆及防火水幕之假想火面高度、設置位置與防護高度、放水量、固定式放水槍條件、配管、加壓送水裝置、緊急電源與水源容量等。
本基準為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防火牆及防火水幕之設置基準;內容包含設置位置、防護高度、放水量、配管、加壓送水裝置、緊急電源與水源容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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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儲槽水平面最大直徑乘以指定數值(依公共危險物品之閃火點分級)所得之高度。
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附表四所規定距離之邊緣線(本基準第三點所稱)。
自儲槽側板外壁起,距離邊緣線與廠區境界線交點之間之位置(參照附圖一)。
依本基準第四點,以假想火面與距離邊緣線所成連線、以及廠區境界線延伸垂線交點之垂直高度計算;未滿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算。
沿防火水幕設置,能以仰角八十五度以上放水,並符合本基準第六點各款規定之固定式放水槍。
依本基準第八點第六款:H = h1 + h2 + h3;其中 h1 為噴頭設計壓力換算水頭、h2 為配管摩擦損失水頭、h3 為落差(單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