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法令規範 危險物品管理 公開版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106/04/11 修正): 旨在統一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標示規格。明定標示板區分為「場所標示」與「儲槽標示」兩大類;詳細規定應標示之類別、品名、最大數量、保安監督人及注意事項等內容;並律定尺寸、顏色(白底紅/黑字)及設置位置,以利災害搶救與識別。
規範目的
為統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之規格、內容及設置位置,特訂定本要點。透過標準化之視覺管理,強化場所危險資訊之揭露,確保消防人員搶救時能迅速掌握現場危害特性,並落實管理權人之自主管理責任。
白話說明核心重點
本要點將標示板依設置對象分為兩大類,並嚴格規定顏色(白底紅黑字)與必要資訊。

可查證摘要
適用對象: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外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非儲槽本體)、地下儲槽場所(非儲槽本體)。
重點:須標示場所名稱、危險物品種類(類別/品名/倍數)、搬運注意事項及管理人。
適用對象:室內儲槽、室外儲槽、地下儲槽之「儲槽本體」或其幫浦設備附近。
重點:簡化資訊,僅須標示「儲槽」字樣、危險物品品名、最大數量及管理人。
統一採「白底」配色。
黑字:場所名稱、管理人職稱及姓名。
紅字:危險物品類別、品名、最大數量、保安監督人、注意事項。
字體:應使用正楷字體,清晰可辨。
第一種:設於出入口附近顯眼處。
第二種:設於儲槽本體、注入口或幫浦設備附近顯眼處。
原則:應設於易於識別之處,不得被遮蔽。
| 項目 | 第一種標示板 (場所) | 第二種標示板 (儲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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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寸 (短邊x長邊) | - 60公分 × 30公分 (橫式)
- 30公分 × 60公分 (直式)
| - 30公分 × 60公分 (直式)
- 40公分 × 20公分 (針對注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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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內容 | 1. 場所名稱 (如:室內儲存場所) 2. 危險物品類別、品名 3. 最大數量 (含倍數) 4. 搬運或儲存注意事項 (如:嚴禁火氣) 5. 保安監督人或管理人 | 1. 標題「儲槽」 2. 危險物品品名 3. 最大數量 4. 保安監督人或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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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色規則 | 底色:白色 文字:類別/品名/數量/注意事項為紅色;其餘為黑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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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質 | 應為耐用、不易變形之材質 (如金屬板、壓克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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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訂定目的在於統一規格。將適用對象區分為「第一種標示板」(適用製造、一般處理、各類儲存場所)與「第二種標示板」(專用於儲槽本體標示)。
詳細規定標示板應記載事項(如危險物品分類、倍數、注意事項等)、字體顏色配置(紅黑分明)及版面尺寸(如30cm x 60cm)。
規定標示板應設於場所出入口、儲槽本體或相關設備(幫浦、注入口)之易見處,確保人員進出或操作時能立即辨識。
| 點次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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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點 | 標示板之種類與適用場所區分 |
| 第3點 | 標示內容、顏色、尺寸與材質規定 |
| 第4點 | 標示板之設置位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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