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查證資訊整理《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94/08/26 修正): 明定防爆牆應採鋼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磚構造;規範牆體厚度至少15公分、雙層配筋與混凝土強度標準;並詳列基礎結構(L型/T型)之尺寸要求與配置方式。
本基準旨在規範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設置之防爆牆構造規格。透過標準化之牆體材質(RC/磚造)、厚度及結構強度要求,確保防爆牆能有效阻隔爆炸衝擊波與熱輻射,防止事故擴大蔓延,保障公共安全。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本基準依「構造材質(RC/磚造)→ 結構規格(厚度/配筋)→ 基礎設施(T型/L型)」架構,建立完整的防爆牆工程標準。
本基準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及安全管理辦法》之配套技術規範。其功能在於提供工程面之具體數據(Size, Material, Strength),確保依規定設置之「防爆牆」具備法定之防護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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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構造具有耐震、耐風壓及足以阻隔爆炸衝擊之牆體,本基準限定為RC或混凝土磚材質。
指牆體內外兩側均配置鋼筋網,可提升牆體承受雙向應力(如爆炸波反彈)之能力。
基礎底版向單側延伸,常用於緊鄰地界線無法雙向開挖之防爆牆設置。
基礎底版向牆體兩側延伸,穩定性較佳,適用於腹地足夠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