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法令規範 中央法規 公開版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之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作業基準(含附件表單與流程圖)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114/07/24 修正):用途為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作業;並列示修正涉及之附件表單(表一、表三、表六、表七、表八及表一系列表單)與相關流程圖。
立法背景與目的
為利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本作業基準的目的,是把「公危/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在辦理位置、構造、設備的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時,消防機關該怎麼收件、怎麼查、怎麼判定、怎麼留存資料,統一成一套做法。它要解決的問題很直接:如果各縣市或不同承辦人用不同標準,業者與設計監造就會反覆補件、標準不一、查驗落差大,最後變成「同一件事各地不同結果」。透過固定流程、表單與查核重點,讓審查更一致、查驗更可追溯,也降低爭議與溝通成本。
事實整理核心重點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本作業基準之目的在於提供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之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作業依循;並於修正內容中明列涉及之附件表單與流程資料(表一、表三、表六、表七、表八,以及表一至表一之二之七、表一之五至表一之十二、表一之十五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三)。

可查證摘要
以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為範圍,供消防機關辦理位置、構造及設備之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作業使用。
本作業基準用於支撐消防機關執行「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工作,並搭配附件表單與流程資料作為申請、受理、查核與留存之作業工具。
依辦法設置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於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管線時,位置、構造及設備監造人應拍照建檔存證供消防機關查核;消防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查驗。
本作業基準屬消防機關執行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行政作業依循文件,內容包含作業要點及附件表單與流程資料,作為申請、受理與查核作業的配套工具。
- 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之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作業。
- 申請人(起造人等):依附件表單與規定檢具資料提出圖說審查及查驗申請。
- 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監造人:配合設計、監造及文件留存;並於施工、試驗及預埋階段拍照建檔存證供查核。
包含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目的與範圍,以及施工、試驗與預埋階段之照片建檔存證與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查驗之規定。
本作業基準包含附件表單(如表一、表三、表六、表七、表八)及表一系列表單(表一至表一之二之七、表一之五至表一之十二、表一之十五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三)。
文件型態上通常搭配流程資料(例如作業流程圖)以協助理解申請受理、審查查核與竣工查驗之作業步驟;實際內容以官方全文與附件為準。
常用條號(快速入口)
公開版僅提供「查條文的入口」,不做個案判定。
條號
| 條次 | 主題 | 官方入口 |
|---|
| 作業基準要點(第一點) | 訂定目的(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 前往 |
| 作業基準要點(第三點) | 施工、加壓試驗與預埋管線之照片建檔存證及查核 | 前往 |
| 附件表單(表一、表三、表六~表八) | 申請與查驗配套表單(以官方附件為準) | 前往 |
- 消防法(本作業基準之適用條文: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作業基準內容提及依該辦法設置之位置、構造及設備)
名詞小字典(公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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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對齊
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用語以官方文件為準)。
指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之審查作業(用語以官方文件為準)。
指位置、構造及設備之竣工查驗作業(用語以官方文件為準)。
指於施工、加壓試驗及預埋管線等階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用語以官方文件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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