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查證資訊整理《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102/03/07 修正): 明定公共危險物品之物質狀態(液體/固體)確認程序,並規範第一類至第六類危險物品(氧化性固體、可燃性固體、自燃與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氧化性液體)之標準試驗方法、儀器規格及分級判定基準。
本基準係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鑑定歸類之試驗方法及其類別或分級之判定而訂定。公共危險物品之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應依本基準規定辦理;但如有其他試驗項目、檢測程序或分析方法具同等試驗效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本基準建立了一套科學化的檢測流程,從最基礎的「液體/固體」狀態判定(第3點),延伸至六大類危險物品的「特性試驗」(燃燒、落錘、閃火點、熱分析等),並依據實驗數據將危險程度分級(第1級至第3級)。
本基準屬於「公共危險物品管理」體系中的技術核心,提供實驗室與主管機關一套標準化的「定性」與「定量」檢測程序,用以界定物質是否屬於法規列管之危險物品,以及其危險等級(管制量倍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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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1大氣壓下,20℃時為液態者;或20℃時為固態,但超過20℃在40℃以下為液態者。
指閃火點≦-20℃且起始沸點<40℃者;或閃火點<100℃且自然發火溫度<100℃者。
於瓦斯著火試驗中,試驗物品在3秒內著火者。
指閃火點<21℃者(無論是非水溶性或水溶性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