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目的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旨在處理原有合法建築物因法規變更致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之情形,亦包含特定條件下之耐震能力改善,以確保公共安全。
本辦法的訂定目的,是為了解決「老建築合法、但安全標準已落後」的問題。許多建築在興建當時符合法規,但隨著防火、避難、消防與耐震規定不斷提升,原有設計已無法符合現行公共安全需求。若一律要求比照新建築全面重做,往往在結構、空間與成本上不可行,也容易引發執行困難。因此,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建立一套過渡性的改善制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建築物實際條件與風險程度,分項、分階段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及必要的結構安全。其核心精神不是追求「一次到位的完美」,而是以務實方式補強關鍵安全缺口,確保建築物在發生災害時,至少具備基本的避難、延燒控制與救援條件,藉此降低人命與財產損失風險。
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