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查證資訊整理《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112/12/21 訂定): 明定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防焰物品之定義 ;規範製造、防焰處理、進口販賣及裁剪安裝等業者之認證資格與設備要求 ;建立防焰標示之申領數量限制(如窗簾類每月二千張)與附加方式 ;並強化業者自主品管與主管機關抽樣檢驗機制 。
本辦法係依消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授權訂定 ,旨在建立防焰物品(地毯、窗簾等)之源頭管理機制。 透過規範申請資格、認證程序、標示核發及品質管理,確保專業機構認證之防焰業者所生產、進口或施作之物品具備防焰性能,以防止微小火源擴大燃燒,保障公共安全。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本辦法用「物品定義(第2條)→ 業別與設備(第3~8條)→ 申請與證書(第9~14條)→ 標示申領與附加(第15~17條)→ 品管與查核(第20~22條)」構建完整的防焰認證體系。
本辦法為《消防法》之授權子法,定位為防焰制度之執行細節規範。其功能在於串聯「專業機構」之認證能力與「防焰業者」之生產責任,透過「防焰標示」之核發與流向管制,確保市售及安裝於場所之防焰物品皆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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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取得防焰性能認證證書之製造、防焰處理、進口販賣或裁剪、縫製、安裝業者。
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後,依生產或進口數量申請發給,通常由上游(製造/進口)業者申領 。
檢附材料防焰標示申請發給,附加於最終加工完成之物品(如窗簾、地毯),通常由下游(安裝)業者申領。
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受理防焰認證申請、核發證書、發放標示及辦理實地調查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