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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110/12/21 修正): 涵蓋認可類別(型式認可/個別認可)、申請資格與應備文件(附表一)、 型式認可效期與展延(5年)、個別認可之批次試驗,以及認可標示之規格與附加規定。
本辦法係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訂定,用以規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 申請認可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標示規格 等事項。 確保進入市場的消防產品皆經過「型式認可」(設計與品質管理審查)與「個別認可」(產品批次檢驗)雙重把關。 你可以把它當成「消防產品的身分證制度」:唯有取得認可標示的產品,才能在市場上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本辦法建立「申請人(第4條)→檢附文件申請型式認可(第5條)→取得認可書(第9條、效期第13條)→ 申請個別認可(第18條)→取得認可標示(第23條)→附加標示銷售(第25條)」之完整上市流程。
本辦法屬「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市場准入管理」核心規範:以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為法源, 建構「型式認可」確認產品設計與工廠品質管理,「個別認可」確認量產批次品質,並以「認可標示」作為合法流通之識別憑證。
公開版僅提供「查條文的入口」,不做個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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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登錄機構認定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符合認可標準之程序(第2條)。
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產品,於出廠或進口前,經登錄機構認定符合型式認可內容之程序(第2條)。
經個別認可合格後附加於產品本體之銀底黑字標籤,為合法銷售使用之證明(第25條)。
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認可作業、發給認可書及認可標示之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