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條文導讀、設置類型與設計查核要點
法令規範 技術標準 公開版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條文導讀、設置類型與設計查核要點
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三項授權訂定,針對特定照護/長照等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 1,000 ㎡等)之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明定用語定義、適用範圍、設置類型(A~E)、設置規定及自來水事業審核等重點。
立法背景與目的
本基準係為完備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規範,明定「用語定義、適用範圍、設置類型、設置規定及自來水事業審核」等事項, 以協助場所透過「控制火災、降低火場溫度及阻隔濃煙」的主動式滅火機制,提升初期抑制能力。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的設置標準,這是一套專為小型社福機構與住宅場所設計的簡化滅火系統。該系統利用民生自來水管路連接水箱與撒水頭,旨在發生火災時主動降溫並阻隔煙霧,特別適用於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的特定場所。技術上分為民生水箱共用式與獨立水箱式兩種主要配置,並明確規定水源需足以供應四顆撒水頭運作達二十分鐘。為了確保系統可靠性,法規要求管線需具備防滯留設計,且必須在明顯處張貼標示以提醒在停水期間應強化的防火對策。此外,相關設置細節與管材選用皆須符合建築與消防法規,並經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審核確認後方可使用。

白話說明核心重點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本基準定義設備、界定適用範圍、區分設置類型A~E,並就可排除項目、水源容量、配管/閥類、撒水頭性能、 每層停水標示與自來水事業審核等提出明確要求。
可查證摘要
定義(設備是什麼)
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給水裝置、撒水配管與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簡易自動撒水滅火設備」,用於控制火災、降溫與阻隔濃煙。
適用範圍(誰可以用)
主要針對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特定照護/長照等場所,且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 1,000 ㎡者;另既有建築改善與住宅亦得依規定/自主設置。
設置類型(A~E)
分為「民生水箱共用式(A/B)」與「獨立水箱式(C/D/E:地面/屋頂/樓層水箱型)」;示意圖依表一。
水源容量(算到哪裡)
以「4 顆水道連結型撒水頭」持續放水「20 分鐘以上」計算;並要求撒水頭放水量每分鐘 30 公升以上。
性能門檻(最末端要到)
水道連結型撒水頭放水量每分鐘 30 公升以上;最末端放水壓力每平方公分 0.5 公斤以上(或 0.05 MPa 以上);不足時須採增壓措施。
停水風險(必貼標示)
每層自來水供水之水龍頭至少一處張貼標示(表二),並明確記載「停水時應強化防火管理對策」。
本基準屬「技術標準/設置基準」性質,依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三項授權訂定;其功能在於提供一套可執行的「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範, 用於特定照護/長照等場所在符合條件時,作為提升主動式滅火能力的方案之一。
- 特定照護/長照/護理/身障福利等場所之設置者與管理者:依適用條件規劃設備型式與維護管理。
- 消防設備人員與審查/查驗單位:依類型A~E、性能門檻、末端配置與標示要求進行檢核。
- 自來水事業(涉及民生水箱共用式且涉自來水法規範時):辦理設計審核確認後始得設置使用。
- 住宅場所使用者(自主提升主動式滅火能力者):可依本基準概念選用合規設備型式。
說明本基準之訂定依據;定義「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並界定適用場所(特定照護/長照等且樓地板合計未達1,000㎡)及既有建築改善與住宅自主設置的脈絡。
民生水箱共用式(A/B):自來水→民生水箱→撒水配管→撒水頭(可重力或增壓供水)。獨立水箱式(C/D/E:地面/屋頂/樓層水箱型):自來水→消防水箱→撒水配管→撒水頭(可重力或增壓供水)。
本基準明列可排除設置標準中部分關於配管、屋頂水箱、竣工加壓試驗、配置、放水量/壓力、流水檢知裝置、水源容量、加壓送水裝置、送水口及緊急電源等規定;但撒水頭位置/標示溫度/免設處所與末端查驗閥等,仍有對應要求。
水源容量以4顆撒水頭×20分鐘計算;民生水箱共用式要求水平配管避免傾斜、縮短管距、末端連結日常用水設施以避免水滯留;獨立水箱式就管材可採設置標準或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之管材;屋外潮濕露出金屬管需防蝕;接頭閥類須符合使用壓力值以上。
撒水頭須符合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之水道連結型撒水頭;長照等場所(除住宅外)洗手間/浴室/廁所亦應設;放水量≥30L/min、最末端壓力≥0.5kg/cm²或0.05MPa;依類型在最遠支管末端採末端查驗閥或連結日常用水設施並配置壓力表;每層至少一處水龍頭張貼停水強化防火管理標示。
採民生水箱共用式設計且涉及自來水法相關規定者,應經自來水事業審核確認後始得設置使用(屬前置程序重點)。
| 點次 | 主題 | 查核重點(公開版事實描述) |
|---|
| 第2點 | 定義 | 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裝置/撒水配管/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簡易自動撒水滅火設備。 |
| 第3點 | 適用範圍 | 特定照護/長照等場所且樓地板合計未達1,000㎡;既有建築改善與住宅可依規定/自主設置。 |
| 第4點 | 設置類型 | 民生水箱共用式A/B;獨立水箱式C/D/E(地面/屋頂/樓層水箱型)。 |
| 第5點第2款 | 水源容量 | 以4顆撒水頭持續放水20分鐘以上計算。 |
| 第5點第4款 | 撒水頭性能/設置 | 放水量≥30L/min;最末端壓力≥0.5kg/cm²或0.05MPa;長照等場所(除住宅外)衛浴空間亦應設。 |
| 第5點第6款 | 每層停水標示 | 每層至少一處水龍頭張貼標示(表二),載明停水時強化防火管理對策。 |
| 第6點 | 自來水審核 | 民生水箱共用式涉及自來水法規範者,須經自來水事業審核確認後始得設置使用。 |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本基準之授權依據:第十七條第三項)
-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既有建築改善脈絡可能涉及)
- 自來水法及其相關子法/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涉民生水箱共用式與用水設備審核、管材等規範時)
- 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配管不燃或同等防火措施等規範時)
名詞小字典(公開版)
只做用語對齊(名詞/一句話說明),完整定義以官方原文為準。
用語對齊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
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裝置/配管/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簡易自動撒水滅火設備。
民生水箱共用式(A/B)
自來水供水至民生水箱,連接撒水配管與撒水頭;透過重力或增壓供水裝置供應放水所需水量與壓力。
獨立水箱式(C/D/E)
自來水供水至消防水箱(地面/屋頂/樓層水箱),連接撒水配管與撒水頭;透過重力或增壓供水裝置供應放水所需水量與壓力。
增壓給水裝置
當撒水頭放水壓力未達門檻時,採用之增壓供水設備或其他有效增壓措施。
末端查驗閥
獨立水箱式於放水壓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設置之查驗用配置(依規定型式須設)。
停水標示(表二)
每層至少一處水龍頭張貼,並明確記載停水時應強化防火管理對策。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查公告/版本)
用途:查官方公告與版本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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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消防相關法規與公告之輔助查核來源(建議用法規名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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