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設置位置、安裝要點、種類選用與維護期限
法令規範 技術標準 公開版
設置位置、安裝要點、種類選用與維護期限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授權訂定之設置辦法整理:管理權人責任、寢室/廚房/樓梯/走廊等設置位置、天花板/牆面安裝距離、種類選用(離子式/光電式/定溫式)、電源與配線要求、檢查與更換原則,以及具自動撒水設備等免設條件;並彙整「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公告清單作為適用對象入口。
立法背景與目的
依據《消防法》,托嬰中心、護理之家及寄宿舍等特定場所強制安裝「住警器」,核心在於早期偵知並爭取黃金逃生時間。管理權人須確保「裝對且能叫」:寢室與樓梯選用偵煙型(離子或光電式),廚房選用感熱型(定溫式);安裝位置應離牆 60 公分、出風口 1.5 公尺以上。
平時應落實維護義務,確保電池電量與設備功能正常。透過消防機關分類列管與圖說審查,確保這項「安全哨兵」隨時處於戰備狀態,將火災傷亡風險降至最低。

白話說明核心重點
以可查證資訊整理:一、管理權人必須設置並維護;二、設置位置以寢室、廚房、樓梯、走廊/樓梯為主;三、安裝距離有明確量化要求;四、種類選用依位置不同(寢室/樓梯/走廊:離子式或光電式;廚房:定溫式);五、具符合條件之自動撒水設備等,可於有效範圍免設;六、電源與配線、檢查與更換、以及既設場所分期完成期限均有規定。
可查證摘要
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權人,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消防機關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原則裝於:寢室、廚房;樓梯(有寢室之樓層等);另當任一樓層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時,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天花板/樓板裝設:警報器下端距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且距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牆面裝設: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並應距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原則以居室中心為宜。
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滅火設備(限符合特定撒水頭性能條件)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電池供電者於達電壓下限提示時即更換;外部電源者須有確保供電措施,且配線不得設插座或開關並符合屋內配線規定。具自動試驗功能者出現異常訊息時更換;不具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前更換;並依使用說明書檢查維持功能正常。另既設場所設有分期完成之期限規定。
本辦法屬消防安全設備管理面向之「設置與維護」規範,依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授權訂定,明確規定住警器之設置位置、安裝方式、種類選用、電源與配線要求、檢查與更換原則,並配合消防機關列管檢查、圖說審查納入項目等機制,確保住警器於實際居住/住宿情境具備可用性。
- 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權人:負責設置、維護、電池更換與功能維持。
- 消防機關: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並於圖說審查時將住警器納入審查項目。
- 涉及住宿照護或兒少照顧等之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可參照「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公告事項檢視是否屬列舉對象。
- 設計、監造與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於圖說與設置檢討階段,依本辦法位置、型式、免設條件與配線要求辦理。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公告列舉(快速入口)
下列屬公告列舉之場所(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托嬰中心。
- 早期療育機構。
- 安置及教養機構。
- 居家護理機構。
- 護理之家。
- 產後護理機構。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 幼兒園(含改制前之托兒所)。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含改制前之課後托育中心)。
- 寄宿舍。
說明本辦法係依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訂定;並明定管理權人應設置與維護、消防機關可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且圖說審查時納入住警器項目。
規定住警器應安裝於寢室、廚房、樓梯及特定條件下之走廊/樓梯;並規定具符合條件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滅火設備者,於有效範圍得免設。
第4條以距離量化規定天花板/牆面安裝位置、距出風口距離與居室中心原則;第5條以表列方式規定不同位置之住警器種類(寢室/樓梯/走廊:離子式、光電式;廚房:定溫式)。
電池供電者於電壓下限提示時更換;外部電源者需確保供電,且配線不得設插座或開關並符合屋內配線規定。具自動試驗功能者出現異常訊息即更換;不具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前更換;並依說明書定期檢查維持功能正常。
分別規定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場所與第五項場所,在特定期間既設或新建/增建/改建/用途變更等情形下,應於法規所定期限前完成設置;並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條號 | 主題 | 重點(事實描述) |
|---|
| 第2條 | 管理責任與列管/審查 | 管理權人依規定設置並維護;消防機關得分類列管檢查與複查;圖說審查納入住警器項目。 |
| 第3條 | 設置位置與免設條件 | 寢室、廚房、樓梯及走廊/樓梯等;符合條件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滅火設備於有效範圍得免設。 |
| 第4條 | 安裝方式(距離規定) | 天花板/樓板裝設:下端距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距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牆面裝設: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至五十公分;距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以居室中心為原則。 |
| 第5條 | 種類選用 | 寢室、樓梯及走廊:離子式、光電式;廚房:定溫式。 |
| 第6~8條 | 電源、配線、檢查與更換 | 電池達電壓下限提示即更換;外部電源需確保供電且配線不得設插座或開關並符合屋內配線規定;自動試驗功能異常即更換、不具者期限屆滿前更換,並依說明書檢查維持正常。 |
| 第9~10條 | 分期完成期限 | 就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場所與第五項場所,對既設與特定期間新建/增改建/用途變更者,分別規定完成設置期限(以官方最新版本與解釋為準)。 |
- 消防法(本辦法法源依據: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依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公告列舉之場所清單)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涉及自動撒水設備等免設條件與性能門檻之引用脈絡)
- 屋內配線裝置規則(涉及外部電源供電之配線限制與符合性要求)
名詞小字典(公開版)
只做用語對齊(名詞/一句話說明),完整定義以官方原文為準。
用語對齊
依法負責場所管理與設備維護之人(本辦法明定其負有設置與維護住警器之責任)。
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本辦法對設置位置之用語定義)。
本辦法規定於寢室、樓梯及走廊等位置可採用之住警器種類。
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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