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申請文件、實務經驗、換發與變更登記
法令規範 中央法規 公開版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申請登記、換發補發、變更核轉、停復業
以條文可查證內容整理:執業執照申請文件、消防實務經驗認定、換發(含積分300)、補發、登記事項變更、跨縣市核轉、停業/復業/歇業及處分繳回規定,並附官方查詢入口。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核心重點

- 申請登記:具證書及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向執業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 實務經驗:限專任年資,須於具指導資格者督導下執行。
- 換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須具積分三百分。
- 變更與核轉:登記事項變更三十日內辦理,跨縣市採核轉。
- 停復業:停業、歇業、復業均須依法備查或廢止。
法規定位
本辦法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屬中央層級之執業管理規範,明確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之登記、核發、換補發、變更、核轉及停復業制度。
適用對象
-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執業機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條文架構導讀
- 第1條:訂定依據
- 第2~3條:申請登記與執照登記事項
- 第5~7條:消防實務經驗與證明
- 第8~9條:換發與補發
- 第10~11條:變更登記與跨縣市核轉
- 第12~15條:停復業、處分、準用與施行
常用條號
- 第2條:申請登記應備文件
- 第5~6條:消防實務經驗認定與證明
- 第8條:換發(積分三百分)
- 第10~11條:登記事項變更與核轉
名詞小字典
- 執業執照:消防設備人員合法執業之證明文件。
- 消防實務經驗: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之專任工作年資。
- 核轉:跨縣市執業機構遷移之行政程序。
重要提醒
本頁為公開版導讀,僅供理解與查詢,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