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初訓複訓時數、講師資格、專業機構登錄與管理要點
法令規範 中央法規 公開版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初訓複訓、講師資格、合格證書、登錄備查與查核處分
以條文可查證內容整理:初訓/複訓項目與時數、退訓門檻、講師資格與名單資料庫、測驗題庫與合格證書效期、訓練資料保存與上傳、專業機構登錄/延展/換補發、備查與學員名額、抽查警告/停訓/廢止登錄、過渡條款與施行日。附官方查詢入口。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核心重點
以條文可查證內容整理:訓練制度(初訓/複訓/退訓)、講師資格與名單管理、題庫與合格證書、訓練資料保存與上傳、專業機構登錄/延展/場地變更、備查與學員名額、查核與處分、過渡條款與施行日。

可查證摘要
受訓合格始得充任(第2條)
防火管理人(含共同防火管理人)須完成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初訓/複訓與頻率(第3條)
訓練分初訓與複訓;取得資格者自初訓結束日起,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
時數、課程與退訓門檻(第4~5條)
初訓至少12小時、複訓至少6小時;未參與測驗或缺課達門檻者退訓。
講師資格與名單資料庫(第6~7條)
講師資格要件、名單資料庫建立與遴聘;違規/品質不佳等情形得自名單移除,並有一定期間不得擔任講師。
測驗題庫與合格證書(第8~9條)
筆試為原則、60分合格;題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作公告並更新;證書效期三年與補換發註記。
資料保存與上傳(第10條)
主管機關訓練資料至少保存四年;並於指定期限上傳受訓名冊、滿意度問卷與月報等至指定系統。
專業機構登錄與訓練場地(第11~16條)
登錄資格、場地條件、申請文件、書審+實地審查、登錄證書效期三年、變更/遺失毀損換補發、延展與場地新增變更程序。
備查、名額與字號申請(第18~20條)
訓練開始前20日備查;每期招收人數以不超過50名為原則;結訓後一定期限內申請合格證書字號並依規製作發給。
查核與處分(第21~24條)
抽查/勘查/命報告;警告限改、停止施訓、廢止登錄及再申請限制等。
過渡條款與施行(第26~27條)
施行前已認可機構與審查合格講師之續行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授權訂定,主要把「防火管理人訓練制度」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落地成可操作的行政規範:包含訓練時數與課程、測驗與合格證書、講師資格與名單管理、訓練資料保存與上傳、登錄/延展/場地變更、備查與查核處分等,供主管機關、專業機構與建築物管理端一致遵循。
- 防火管理人、共同防火管理人(受訓、複訓、證書效期與補換發)
- 主管機關(訓練辦理、證書核發、資料保存與上傳、抽查與處分)
- 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資格要件、名單資料庫、移除與限制)
- 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場地條件、備查、名額、字號申請、專責人員)
- 建築物管理權人/管理組織(遴用防火管理人與防護計畫運作的制度支撐)
第 1~10 條:授權依據、受訓合格、初訓/複訓與頻率、課程時數與退訓、講師資格與名單管理、筆試題庫、合格證書效期與補換發、訓練資料保存與上傳。
第 11~17 條:登錄資格與訓練場地條件、申請文件、書審與實地審查、登錄證書效期與記載、換補發、延展、場地變更/新增與準用訓練制度。
第 18~20 條:訓練開始前備查、每期名額原則、結訓後申請合格證書字號與發給、專責人員職責。
第 21~24 條:抽查與命提出資料、警告限期改善、停止施訓期間、廢止登錄與再申請限制、文件移交等。
第 25~27 條:主管機關得委任、施行前認可機構與合格講師續行規則、發布日施行。
| 條號 | 主題 | 制度重點(事實描述) |
|---|
| 第 2 條 | 資格 受訓合格 | 完成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防火管理人。 |
| 第 3~5 條 | 制度 初訓/複訓/退訓 | 初訓至少12小時、複訓至少6小時;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未測驗或缺課達門檻退訓。 |
| 第 6~7 條 | 人員 講師資格/名單 | 講師資格要件、名單資料庫、非名單講師審查、移除與限制。 |
| 第 8~9 條 | 測驗 題庫/證書 | 筆試60分合格;題庫公告更新;合格證書效期三年與補換發註記。 |
| 第 11~16 條 | 登錄 專業機構/場地/延展 | 登錄資格、場地條件、書審+實地審查、登錄證書三年效期、換補發、延展與場地新增變更。 |
| 第 18~20 條 | 班務 備查/名額/字號 | 訓練開始前20日備查;每期名額原則不超過50;結訓後申請證書字號與發給;專責人員職責。 |
| 第 21~24 條 | 稽核 查核/處分 | 抽查/命提出資料;警告限改;停止施訓;廢止登錄與限制、文件移交。 |
| 第 26~27 條 | 施行 過渡/施行日 | 施行前認可機構與合格講師續行;發布日施行。 |
- 消防法(母法:第十三條第八項與第九項授權)
-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登錄申請須檢附繳費證明)
-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配套附件/書表)
名詞小字典(公開版)
只做用語對齊(名詞/一句話定義/法源),完整定義以官方原文為準。
用語對齊
主管機關施予的訓練之一;合格後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法源: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
取得資格後,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之訓練。
法源: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條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後核發;載明初訓或複訓;有效期間三年。
法源:第 9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得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機構。
法源:第 11~13 條
專業機構違規情節達一定程度時,可能被停止施予訓練或遭廢止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並伴隨一定期間不得再申請限制。
法源:第 23~24 條
內政部法規資料庫(推薦)
用途:查「全文」「沿革」「附件/書表」,作為版本核對主入口。
前往查詢內政部消防署(公告/資訊)
用途:查訂定公告、重點說明與相關附件(如有)。
前往查詢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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