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證書申請、圖記與登記簿、跨縣市處分流程
法令規範 中央法規 公開版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證書申請、補換發、執業圖記與登記簿、處分移送
以條文可查證內容整理:證書申請文件、補發/換發、執業圖記記載事項、業務登記簿必載內容、公會範圍與會員資格、違規移送處分與登錄、中文書表要求與施行日。附官方查詢入口。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核心重點(公開版)
以條文可查證內容整理:證書申請/補換發、執業圖記與登記簿、公會範圍與會員資格、違規移送處分與登錄、中文書表及施行日。
可查證摘要
授權依據
本細則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
證書申請文件(第2條)
申請書、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影本、二吋照片、證書費繳納證明等;規範補正、駁回與退費及正本返還。
補發/換發(第3條)
滅失遺失申請補發;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換發,並繳回原證書。
執業圖記必載(第4條)
姓名、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樣式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業務登記簿(第5條)
執業機構基本資料與異動紀錄、案件執業紀錄(案名、地址、期間、委託者、契約金額、摘要與辦理情形等)。
違規移送處分與登錄(第10條)
規範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移送執業登記所在地處分,以及資料庫登錄、副知與繳回執照期限等程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屬法律授權下之執行細則,目的在「把法律制度落地成可操作的行政與執業文件規範」:包含證書申請/補換發、圖記與登記簿、跨縣市處分移送與登錄、書表語言等,供主管機關與從業人員一致遵循。
-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申請/補換發、圖記、登記簿等)
- 執業機構與受託業務案件(登記簿內容、案件可追溯紀錄)
- 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補正、移送處分、登錄與公告等作業)
- 各級消防設備人員公會(公會範圍、會員資格、鄰近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條文)
第 4~5 條:執業圖記必載事項、業務登記簿內容。
第 6~10 條:公會範圍與會員資格、加入鄰近公會、全國聯合會人員資格、違規移送處分與登錄等。
第 11~12 條:書表應使用中文、本細則施行日。
| 條號 | 主題 | 制度重點(事實描述) |
|---|
| 第 1 條 | 依據 授權訂定 |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四十九條訂定本細則。 |
| 第 2 條 | 程序 證書申請 | 申請文件、補正、駁回與退費、正本返還等。 |
| 第 3 條 | 程序 補發/換發 | 滅失遺失補發;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換發並繳回原證書。 |
| 第 4 條 | 文件 執業圖記 | 圖記應記載姓名、類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
| 第 5 條 | 文件 業務登記簿 | 規範登記簿應記載之執業機構與案件執業紀錄欄位。 |
| 第 10 條 | 程序 移送處分/登錄 | 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移送執業登記所在地處分,並規範登錄、副知與繳回期限。 |
| 第 11~12 條 | 一般 中文書表/施行 | 相關書表應使用中文;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 消防設備人員法(母法:資格、執業、責任、公會與罰則)
-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證書費等)
-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書表格式(另令訂定之書表)
名詞小字典(公開版)
只做用語對齊(名詞/一句話定義/法源),完整定義以官方原文為準。
用語對齊
證書滅失或遺失時,申請補發。
法源:第 3 條第 1 項
證書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時,申請換發並繳回原證書。
法源:第 3 條第 2 項
執業圖記應記載姓名、類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法源:第 4 條
規範執業機構資料與案件執業紀錄欄位,強化可追溯性。
法源:第 5 條
違規案件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移送執業登記所在地處分(並涉及登錄、副知、繳回期限)。
法源:第 10 條
內政部法規資料庫(推薦)
用途:查「全文」「沿革」「逐條說明/附件」,作為版本核對主入口。
前往查詢內政部消防署(法令查詢)
用途:查條文呈現與歷史法規(若有對應頁)。
前往查詢重要提醒
本頁為 FireLinkX 公開版(事實整理與官方入口),不提供個案適用、合規判定或責任歸屬判斷;完整條文、施行日與版本沿革,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官方查詢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