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條文可查證內容整理:建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的資格、執業、責任、公會與罰則制度。
《消防設備人員法》用「法律位階」建立消防設備人員的資格、執業、責任、公會與罰則,讓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等專業服務有一致的程序與可追溯性(簽名、圖記、登記簿、換照訓練等)。
只做用語對齊(名詞/定義/法源),完整定義以官方原文為準。
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登記後由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領照始得執行業務。
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依法需檢修之場所等。
執照效期六年;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六年內訓練或相當方式證明。
以書面或電子檔記載委託者、地址、事項與處理情形,並至少保存五年。
不得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違反有停止執業與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