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法令規範 · 建築法規 · 公開版(public)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條文導讀與實務速查(公開版)
法規體系:建築法規(建築技術規則) 章節範圍:第 89 條-第 116 條(含部分刪除條文) 資料來源:ArkiTeki 建築資料平台(條文彙整)+官方法規入口 本頁依據來源檢核日:113/01/09 作者:FireLinkX 編輯部 頁面更新:114/12/21
本頁用「查得到、對得起」的方式,整理第四章的章節地圖、適用門檻與常用條號(節錄),讓你能快速定位: 出入口/走廊/樓梯、排煙、緊急照明、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防火間隔、消防設備各自在哪一節、看哪幾條最常用。 公開版僅提供事實整理,不提供個案判斷
關鍵入口:第 89、90、91、92、100、110、112-1、113 條 常見用途:建照審查/設計檢討/現場查核/課程教學
一頁速覽
先看第 89 條「是否適用」,再依七節決定你要翻哪一段
Quick View章節地圖(七節)
- 第一節出入口、走廊、樓梯(第 89 條起)
- 第二節排煙設備(第 100 條起)
- 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
- 第四節緊急用昇降機
- 第五節緊急進口
- 第六節防火間隔(第 110 條)
- 第七節消防設備(第 112-1、113 條)
最快的查條順序(建議)
- 先看第 89 條:你的建築是否落入本章適用範圍(使用類組/層數/總樓地板面積/地下層或無窗戶居室等條件)。
- 再看你要檢討哪一類議題:避難出口與走廊寬度、排煙需求、防火間隔、消防設備等。
- 最後再去「官方全文」對照版本:確保條文/圖例/刪除條文與沿革一致。
影響對象與常見情境
第四章是「人能不能走得掉、煙能不能排得掉、外牆開口會不會被卡死」的主戰場
Who / Scenario建築設計/審查
- 適用範圍先決:第 89 條門檻判斷。
- 避難動線: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與門寬高。
- 防火間隔與外牆開口防火門窗性能檢討:第 110 條。
設備設計/整合
- 排煙設備設置條件:第 100 條(以用途、面積等條件判斷)。
- 排煙設備構造規定:第 101 條起(需對照完整條文)。
- 消防設備:第 112-1、113 條銜接建築設備編與消防法令。
施工/查驗/維護
- 門寬、走廊寬度等「做錯就回頭」項目要早抓。
- 外牆開口的防火性能與距離(防火間隔)是常見缺失點。
- 消防設備仍需對照消防法令與各類場所設置標準等配套。
提醒本頁為「條號導航」與「章節理解」;若要做實際設計或審查,請以官方版本與建築設備編/相關子法的最新條文、圖例、解釋函令為準。
章節導讀與常用條文節錄
節錄僅作定位用途;完整條文與細節以官方版本為準
Guide第 89 條(適用範圍) 本章適用範圍以特定使用類組、三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 ㎡、地下層或含無窗戶居室等條件為限;並載明本章樓地板面積計算不含防空避難設備、室內停車、騎樓等類似用途部分。
第 90 條(直通樓梯出入口)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涉及「二處以上不同方向出入口」與出入口寬高等要求(實際條件請對照完整條文)。
第 92 條(走廊) 走廊寬度依用途與是否兩側有居室等條件分級規定(常見於學校、醫療照護等用途)。
第 100 條(設置條件) 特定用途建築物在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定門檻時,應設置排煙設備;並列出不在此限之部分(如樓梯間、昇降機間等),以及分隔條件(如防煙壁等)的例外。
第 101 條起(構造) 排煙設備的構造、設置方式等細節需對照完整條文逐項檢討(建議直接走官方全文或條文彙整頁)。
第 110 條(防火構造) 依建築物與基地境界線退縮距離分級,對外牆防火時效與開口部門窗防火性能提出要求;並明定避難層出入口需留設淨寬 1.5 公尺避難通路接通道路,且可兼作防火間隔(細節仍以原文為準)。
第 110-1 條(非防火構造)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間隔留設原則(例如後側及兩側淨寬 1.5 公尺等)與基地內兩棟間距要求(需對照原文)。
第 112-1 條 建築物之消防設備,除消防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節及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第 113 條 依用途分類設置滅火、警報與標示設備,數量與構造依建築設備編規定(用途分類條列於條文中)。
實務提醒這一節常出現「建築設備編」與「消防法令」的雙軌銜接:建築端看規則與設備編;消防端還要回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修申報等配套。公開版不做個案適用判斷。
完整條文與版本以官方為準
本頁節錄旨在「定位條號」與「導讀」。若需完整條文、圖例、刪除條文、沿革與解釋函令,建議直接以官方入口與條文彙整頁互相對照。
常用配套與延伸入口
第四章多數細節會與「建築設備編」及「消防法令」交叉引用
Related官方入口(優先)
設計審查與交付文件請以官方版本為準;本頁僅做導讀與導航。
條文彙整(快速定位)
優點是「快」;但最終仍要回到官方全文核對版本與沿革。
| 日期 | 可查證資訊 | 來源 |
|---|
| 113/01/09 | 條文彙整頁標示「本頁內容已檢核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 ArkiTeki |
| 114/12/21 | 本頁整理時間點(用於追溯本頁內容彙整時點;最終以官方版本為準)。 | FireLinkX |
注意若用於送審、交付、查驗或爭議處理,務必以官方法規文本(含沿革/圖例/解釋函令)之最新版本為準;本頁不取代官方文本。
官方查詢與建議用法
要查「條文 + 圖例 + 沿革 + 相關解釋」,建議走官方入口
Official消防法令(消防端)
第七節「消防設備」常需回扣消防法令與各類場所設置標準、檢修申報等規定;可由消防署法令查詢系統同步查核。
開啟:消防署法令查詢FireLinkX|法令規範(公開版)— 本頁為條文導讀與來源彙整,非法律意見或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