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物品審查作業全面更新!新版《消防機關審查及查驗基準》同步調整表格與法規銜接,強化安全管理一致性

法規更新 · 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 · 114 年修正

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作者:FireLinkX 顧問團隊 | 發布日期:114-07-24

 

內政部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修正發布本作業基準,重新梳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流程,統一各地方消防機關 的作業架構與表格格式,並明確化審查與查驗時限,讓業者、專技人員與消防機關有一套可追蹤、 可稽核的標準作業依據。

施行日期:114-07-24(依令發布日施行) 適用對象:危險物品事業單位、起造人/管理人、消防設備師(士)、地方消防機關 風險等級:高(涉及爆炸與大規模火災風險)
導向 01

以《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為核心的統一SOP

本作業基準是為了落實《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而訂定,將「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 拉回同一套程序邏輯,明確定義何謂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以及各階段由誰申請、由誰審查、 在什麼時點完成。

導向 02

標準化表格與時限,減少灰色地帶

透過表一至表八與流程圖,將圖說審查、查驗申請、查驗紀錄、判定要領等一併標準化, 並就受理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結案(得一次延長至二十個工作日)的原則予以明文化, 降低各縣市實務標準落差。

導向 03

把專技人員、消防局與線上申辦綁成同一條線

作業基準強調起造人、位置構造設備設計人/裝置人與消防機關要在同一套流程中協作, 搭配消防署「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與各地方消防局的電子掛件要求, 讓案件資料自設計、審查到竣工查驗都能被系統化管理。

一張圖看懂:從法源到現場查驗的流程鏈

若以圖示呈現,本次修正可以視為「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 → 作業基準 → 地方消防機關辦理要點 → 線上申辦/現場查驗」的一條流程鏈,讓危險物品場所從設計、審查到使用前查驗都有清楚節點。

  • 法源自《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明定起造人送審圖說與使用執照查驗程序。
  • 作業基準把圖說審查、竣工查驗與查驗期限、表格內容具體化。
  • 地方消防局透過線上申辦系統與標準表格,將案件資訊數位化與可追溯化。

BLOCK 01|法源依據與適用範圍

條文依據:作業基準第 1 點、第 2 點;《消防法》第 15 條之 5。

修正重點: 明確說明本基準係為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所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工作, 並釐清「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均納入本作業基準管理範圍。
  • 強調起造人於建築開工前,應先將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所在地消防機關審查完成。
  • 使用執照申請時,建築主管機關須會同消防機關查驗位置、構造及設備合格後,始得發照。

實務建議: 危險物品事業單位在規劃新建、擴建或用途變更時,宜一開始就與建築師、 消防設備師及所在地消防局討論是否落入「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避免 後段才發現需補送圖說或重做設計。

BLOCK 02|圖說審查程序與期限

條文依據:作業基準第 2 點、第 6 點及附件圖一。

修正重點: 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圖說審查程序明文化,並設定原則上自受理次日起 十個工作日內結案,得視案件複雜度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 起造人應填具申請書(表一),檢附建築圖說、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建造執照申請書、 各類場所概要表(表一之 1 至表一之 23)等資料向消防機關提出。
  • 消防機關受理後進行圖說審查,資料不齊全時應通知限期補正,並於期限內完成審查結案或說明延長原因。
  • 審查結果及意見紀錄於「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審查紀錄表」(表二),作為後續竣工查驗依據。

實務建議: 設計單位在送審前,就應先依表一之 1~1之23 自行檢核場所分類、管制量、 設置標準是否符合,並確認線上申辦系統掛件完整,以減少補正次數與時程延宕。

BLOCK 03|竣工查驗程序與查驗紀錄

修正重點: 條文化竣工查驗的申請節點、檢附文件、查驗不合格時的處理流程,以及竣工圖修正與保存要求, 並以圖二呈現完整作業流程。

  • 工程完工後,起造人應填具竣工查驗申請書(表三),檢附查驗表、儲槽完工檢查合格證明、 施工測試照片或簽證文件、原審訖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查驗。
  • 消防機關排定查驗日期後,通知起造人及位置構造設備裝置人會同查驗; 若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得予退件。
  • 查驗不合規定者,應製作查驗紀錄表(表四),一次載明所有不合事項與改善期限; 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申請案得函退處理。

實務建議: 設備裝置人應在施工過程即保留關鍵工序照片與測試紀錄,並與設計單位共同檢查 「實際施工結果是否符合核定圖說」,避免到查驗前才集中補件或現場被要求大幅改善。

BLOCK 04|概要表、判定要領與風險控管

修正重點: 整套作業基準以表一之 1~1之23、表五、表六、表七、表八等表格與附圖, 建立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場所之「能力計算」、「場所分類」與「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

  • 表一之 1~1之23:依不同場所類型,對危險物品種類、最大儲存量/處理量、 避難距離與防護構造提出概要欄位,作為圖說審查與查驗時的共同語言。
  • 表五、表六: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定義與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聚焦於爆炸、 火災蔓延與人員避難等關鍵風險。
  • 表七、表八: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定義與判定要領,補強通風、防洩漏、 緊急遮斷與防護距離等設計面。

實務建議: 專技人員可將這些表格視為「設計 checklist」,在設計初期就按表逐項檢討, 並將計算書與圖說註記連結到表格欄位,方便日後向業主說明與應對消防機關審查。

FAQ|常見問題

  • Q1:哪些場所一定要依本作業基準送消防機關審查?
    凡屬《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所稱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且達相關設置標準管制量者,均須依本基準辦理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
  • Q2: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的時間要抓多久比較安全?
    原則上消防機關自受理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結案,複雜案件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但仍應預留補正、複查及建築機關後續程序所需時間,實務上建議在整體工期規劃中預留 1~2 個月。
  • Q3:竣工查驗時,實際施工與核定圖說有差異一定要重畫嗎?
    若不影響位置構造設備功能,得於竣工查驗時直接修正竣工圖(含建築立面、門窗開口等), 由設計人/監造人簽證後一次報驗。若差異涉及安全性能,仍須依消防機關意見辦理改善。
  • Q4:線上申辦與紙本送件有何不同?
    線上申辦系統可減少往返與紙本重複輸入,但掛件資料仍須完整上傳。 若上傳內容缺漏或資料登打有誤,消防機關仍會通知補正,補正期限未完成者案件可能被退件。
  • Q5:既有場所若做局部改善或增設設備,要不要重新走一次流程?
    若改善內容影響危險物品種類、最大儲存量/處理量、儲槽配置或關鍵防護構造, 通常需重新檢討位置構造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請變更審查;實務上建議先與轄區消防局承辦人員確認, 以避免認知落差。

EXECUTIVE SUMMARY|給決策者的三句話

  1. 這不是多了一份文件,而是把「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從設計、審查到竣工查驗, 拉回同一套透明、可追溯的法定流程。
  2. 對事業單位與專技人員來說,關鍵在於 一開始就依表格與判定要領設計, 而不是在查驗前才補件救火。
  3. 對消防機關來說,本基準是一套提升審查效率與品質控管的工具, 若能結合線上申辦與數據分析,將是危險物品風險治理的重要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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