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更新 · 防火管理 · 114 年修正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修正規範
新增 500㎡ 倉庫納入防火管理(115-01-01 生效)
作者:FireLinkX 顧問團隊 | 發布日期:114-09-16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自 113 年 3 月 7 日首次公告後,首次進行實質修正。 鑑於近年國內倉庫火災頻傳,且倉儲空間多具有面積大、火載量高、貨物性質複雜等特性, 本次修法將「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 30 人以上之倉庫」增列為第 11 款, 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強制實施防火管理的「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範圍。
施行日期:115-01-01 適用對象:建築物管理權人、倉儲/物流業者、工業區廠辦、消防設備師/士 風險等級:高(倉庫火載量與作業風險)
導向 01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正式涵蓋大型倉庫
原公告主要鎖定旅館、娛樂、醫療照護、百貨商場等高人流場所, 本次修正則將高火載量的「倉庫」納入,補上過去防火管理制度在倉儲空間的缺口, 將「人流風險」與「火載風險」兩種類型場所同步納管。
導向 02
以「樓地板面積+員工人數」雙條件門檻判定
倉庫是否納入防火管理,採「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 30 人以上」 的雙條件判斷,避免將極小規模或人員稀少的倉儲空間一併納管, 在風險控管與產業負擔之間取得平衡。
導向 03
倉儲業者 × 管理權人 × 消防機關的三方連結
修正後,符合條件之倉庫管理權人須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備查, 未來也將與《消防法》第 40 條罰則連動,形成倉儲業者、建築物管理權人與消防機關 之間更完整的防火管理責任鏈。
一張圖看懂:倉庫何時會被認定為「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建議以「判定流程圖」方式呈現:先確認建築物用途是否屬倉庫,再檢視 「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最後檢查「員工人數」是否達 30 人以上, 若三者皆符合,即需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防火管理。
- 步驟一:確認是否屬倉庫用途(含物流中心、配送倉儲等)。
- 步驟二:計算作為倉庫使用部分的總樓地板面積是否 ≥ 500 ㎡。
- 步驟三:統計常態員工人數是否 ≥ 30 人(含輪班人力)。
📊
「倉庫是否納入防火管理」判定流程圖

BLOCK 01|修正背景:倉庫火災頻傳,補齊防火管理制度缺口
條文依據:修正總說明(內政部公告)、《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
修正重點: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原已涵蓋旅館、娛樂場所、醫療照護、百貨商場等高人流場所, 但對於高火載量的倉庫僅透過建築技術規則與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管理, 在防火管理(人員、計畫、演練)面向仍有缺口,本次正式將大型倉庫納入公告範圍。
- 近年多起大型倉庫火災,凸顯倉儲空間一旦失火,常伴隨高熱、高煙、高毒性燃燒產物, 對作業人員與消防人員均造成極高風險。
- 倉庫營運型態與部分工廠相近,常涉及高堆貨架、自動倉儲設備及多樣化貨物, 若無明確防火管理制度,單靠設備設計難以確保整體風險可控。
- 透過修正「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公告,將倉庫明確納入防火管理制度, 落實「技術規範+管理制度」兩軌並行。
實務建議: 各類倉儲與物流業者宜及早盤點現有據點的樓地板面積與員工人數, 並檢視是否已依《消防法》第 13 條遴用防火管理人與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以免 115 年起遭認定違反防火管理義務。
BLOCK 02|新增第 11 款:符合門檻之倉庫須實施防火管理
條文依據:修正後「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第 11 款
修正重點: 公告增列「倉庫」為第 11 款,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 30 人以上之倉庫」, 屬於《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須遴用防火管理人並實施防火管理。
- 「總樓地板面積」係指作為倉庫使用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總和,實務上以使用執照、設計圖或現況勘查為判斷依據。
- 「員工在 30 人以上」應以常態作業人力為主,包含固定員工與長期派遣/約聘人員, 臨時短期人力則可視實際情況由消防機關判斷。
- 需同時符合「面積」與「人數」兩項門檻,若僅滿足其中之一,原則上不納入本次修正新增之第 11 款範圍。
實務建議: 建議倉儲業者建立「據點資訊表」,至少包括:用途、樓層別、樓地板面積、人員編制, 對照本次修法門檻進行分類,標註「需實施防火管理」與「尚未納管」兩類,以利後續導入與追蹤。
BLOCK 03|與既有十類「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關係與界線
條文依據:原公告十款建築物範圍(旅館、娛樂、醫療、照護、百貨商場等)
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並未調整原有一至十款的建築物類型,而是「增列」第 11 款倉庫; 實務上常見的複合用途建築(如商場附倉儲、廠辦附倉儲),須分別就各用途與面積、人數條件, 判斷是否落入不同款項的防火管理範圍。
- 同一棟建築物中,若兼有旅館、商場與倉庫用途,可能同時適用原有款項與新第 11 款, 防火管理計畫應一併納入,並視情況訂定共同防火管理措施。
- 若倉儲空間本身已屬其他款項(例如大型賣場附設倉庫),仍需依各款規定辦理, 不會因新增第 11 款而排除原有適用。
- 實務界線(例如「工廠」與「倉庫」之區分),若有疑義,應與轄區消防機關及建管單位 協調認定,以避免後續防火管理責任爭議。
實務建議: 對於用途複雜或跨產業園區的建築物,建議先以「實際使用情形」為主做內部分類, 再將各區塊對照法規款項,必要時預約與當地消防機關進行會勘或諮詢, 把「用途認定」先講清楚,再談後續防火管理與改善計畫。
BLOCK 04|與《消防法》第 13 條、防火管理人與罰則的連動
條文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40 條相關規定
修正重點: 一旦倉庫符合「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定義,管理權人即須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遴用防火管理人, 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所在地消防機關備查;若未依規定辦理,則可能依第 40 條相關罰則處罰。
-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或「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的行為,對供營業使用之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得處以新臺幣數萬元以上之罰鍰,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停工或限制使用。
- 一旦發生火災,若管理權人未依已備查的消防防護計畫執行必要防火管理事項, 亦可能面臨加重處罰與後續責任追究。
- 因此本次「倉庫納入公告」不僅是分類上的調整,更實質改變倉儲業者在 防火管理、訓練與演練上的法定義務與責任強度。
實務建議: 符合條件的倉庫建議依時間表分階段執行: ① 115 年前完成「是否納管」判定與盤點;② 儘速遴用防火管理人並完成教育訓練; ③ 擬具並送交消防防護計畫;④ 安排定期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與避難演練, 使防火管理制度真正落地,而非僅停留在書面文件。
FAQ|常見問題
- Q1:倉庫什麼時候開始要依本次修正實施防火管理?
A1:依內政部公告,本次修正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也就是說,從 115 年起,符合「總樓地板面積 ≥ 500 ㎡ 且員工 ≥ 30 人」的倉庫, 即應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 Q2:「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是算整棟建築還是只算倉庫用的部分?
A2:實務上通常以「作為倉庫使用部分」的樓地板面積為主要判斷基礎, 即把實際作為倉儲使用的樓層或區域樓地板面積加總。若有疑義,建議檢具建築物使照、 使用分區平面等資料,向所在地消防機關確認。 - Q3:「員工在 30 人以上」的員工數怎麼算?輪班人員也算嗎?
A3:一般會以常態作業人力為基準,包括固定員工與長期派遣/約聘人員, 並考量各班次最大同時在場人數。實務認定仍以轄區消防機關說明為準, 建議企業主主動提供組織編制與排班資訊,加強溝通。 - Q4:若倉庫只是整棟建築的一部分,誰是「管理權人」?
A4:原則上以建築物或該部分空間之管理權人為準,可能是房東、園區管理單位或長期承租的倉儲業者。 如同一建築物管理權分屬多方,應依《消防法》第 13 條共同防火管理規定協調, 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並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 Q5:目前尚未導入防火管理制度的倉庫,115 年前應優先做什麼準備?
A5:建議依序辦理:① 盤點各據點是否符合面積與人數門檻; ② 規劃防火管理人遴用與培訓;③ 擬具消防防護計畫(含設備維護、避難路線、訓練與演練); ④ 與當地消防機關確認送件程序與時程,預留審查與修正時間,避免跨年後立即陷入違規狀態。
EXECUTIVE SUMMARY|給決策者的三句話
- 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 ㎡ 且員工 30 人以上的倉庫, 將被正式認定為《消防法》第 13 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必須實施防火管理。
- 修法將倉庫納入防火管理制度,是因應高火載量與複雜貨物特性所帶來的重大火災風險, 未來若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或未依計畫執行,將與《消防法》第 40 條罰則連動。
- 對企業與建築物管理權人而言,現在就開始盤點倉庫規模、整理人力與用途資料、 儘早完成防火管理人遴用與消防防護計畫,是在新制生效前「降風險、避罰鍰」的關鍵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