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新版《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重點修正:室內外防火設置與監控要求全面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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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修正規定重點整理

作者:FireLinkX 顧問團隊 |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修正規定」

 

本篇依據《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修正規定》,將條文內容轉換為 「適用對象」「設備與用電」「設置位置」「場域別規範」四大區塊,協助建築物管理權人、停車場與充電營運業者, 以「一份清單」掌握戶外、室內與公共場域電動車輛充換電站之安全管理重點。

施行性質:行政指導(違反時仍可能觸及建築法、消防法等相關法規) 適用對象:建築物管理權人、停車場與充電營運業者、工業區/社區管委會、消防設備師/士 風險類型:儲能火災、地下停車場煙熱危害、公共場域人流風險
導向 01

以公共安全為核心的充換電站指引

條文第一點明確指出,本指引是為了電動車輛充換電站設置區域的預防火災、災害搶救與順暢行車, 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為出發點,並非單純「設個插座」的技術規範。

導向 02

場域清楚分類:戶外・室內・公共場域

第二點將適用對象分為「戶外區域」「戶外停車場」「室內停車場」「公共場域」四類, 並搭配第三點用語定義,為後續各項距離、區劃、設備要求,建立清楚的適用範圍與判斷基準。

導向 03

設備+用電+管理的三層安全架構

指引不只談「設備擺哪裡」,也納入電機技師/電器承裝業設計監造、用電場所檢驗、自主維護管理計畫、 24 小時監控與既設場站優先改善等內容,形成「設備設計+電氣安全+營運管理」完整架構。

一張圖看懂:電動車輛充換電站設置檢核順序

實務上可將本指引轉化為一張「檢核流程圖」:先判斷設置場域屬性,再檢查電氣與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條文要求, 最後確認是否需比照既設場站優先改善項目,作為設計審查與現場查核的共同語言。

  • 步驟一:判斷場域類別(戶外區域/戶外停車場/室內停車場/公共場域)。
  • 步驟二:確認設備設計、用電申請、商品檢驗/產品驗證與自主維護管理計畫。
  • 步驟三:依場域類別檢核設置位置、與開口/可燃物距離、防火構造與通風排水等。
  • 步驟四:既設場站比照「四項優先改善」與監控設備、聯絡資訊與滅火器配置情形。

「電動車輛充換電站設置檢核流程」示意圖

BLOCK 01|指引目的、適用對象與用語定義

條文依據:第 一 點、第 二 點、第 三 點

修正重點: 條文第一點明確點出,本指引是為了電動車輛充換電站設置區域的預防火災、災害搶救及順暢行車, 目的是維護公共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第二、三點則界定「適用場域」與「關鍵用語」,作為後續條文的基礎。

  • 適用對象包含:戶外區域、戶外停車場、室內停車場及公共場域等設有電動車輛充換電站(設備、樁)之區域。
  • 「充換電站」係指設置充電或換電設備,供電動車輛補充電能之場域;「充換電設備」則應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規則中 自主維護管理計畫的相關規範。
  • 「電動車輛」定義為以電池為儲能、以電動馬達為驅動,並以充(換)電方式補充電能之汽機車; 「自主維護管理計畫」則為充(換)電設備之定期檢查與維護管理依據。
  • 停車、電氣技術、建築技術與消防安全相關用語,均準用《停車場法》《電業法》《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台電營業規章》《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既有法規之定義。

實務建議: 初次檢討案場時,可先用「四類場域」為主軸畫出平面示意,將戶外、室內、公共場域區塊標註清楚, 再依用語定義對照現場實際用途,避免後續在審查與稽查階段出現「這算不算室內停車場?」的認定爭議。

BLOCK 02|設備設計、用電申請與商品檢驗

條文依據:第 四 點、第 五 點

修正重點: 第二大主軸是「電氣與設備安全」,要求充換電站應由合格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負責設計與監造, 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並辦妥用電申請、定期檢驗、自主維護管理計畫與商品檢驗或產品驗證。

  • 設備設計與監造必須由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之電器承裝業辦理,並向電業申請用電與送審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 設置場域屬「用電場所」者,應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辦理定期檢驗並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 低壓且契約容量未達 50kW 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則依準用規定提報。
  • 電路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應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電申請亦須符合台電營業規章相關規定。
  • 充換電站用電原則上應設置獨立電表,惟於 111 年 3 月 1 日前已申報建造之集合住宅得不在此限; 並須於適當位置設置具明顯標示之緊急斷電(路)開關,供異常時快速切斷電源。
  • 充換電設備若屬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商品檢驗;若屬指定需產品驗證者,亦須取得產品驗證後始得裝置與使用。

實務建議: 建議在專案初期即建立「電氣安全檢核表」,列出:設計與監造責任人、用電申請進度、商品檢驗/產品驗證文件、 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提報情形與緊急斷電開關位置圖,讓建築與消防圖說能與電氣系統資料相互勾稽。

BLOCK 03|設置位置、營運管理與監控要求

條文依據:第 六 點

修正重點: 第六點聚焦在「設置位置」與「營運階段安全管理」,要求避免碰撞位置、優先戶外設置、不得影響通行, 並以自主維護管理計畫為基礎,落實定期檢修與 24 小時監控及異常斷電機制。

  • 設置位置應避免可能發生車輛碰撞之處所,並優先考量戶外區域;設於騎樓、人行道等供公眾通行處所時, 不得影響通行與行人安全,且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營運安全方面,應依自主維護管理計畫定期檢修與維護保養,每年至少一次,作為持續管理的最低標準。
  • 戶外停車場與公共場域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必須設置監控設備,確保充電專用停車格完全處於視訊監控範圍內, 並監控其電壓及電流。
  • 充電出現異常時,應具備立即自動切斷輸出電源功能;火災發生時,則須具備自動或手動切斷充電電源功能, 自動切斷點可設於供電變壓器端或充電配電箱電源進線端,手動切斷則應設於電動車充電區域外。
  • 指引並要求於明顯處所張貼 24 小時緊急聯絡資訊,使民眾及管理人員在事故發生時能迅速聯繫應變人員。

實務建議: 建議在場站入口、管理室與監控畫面上,同步標示「異常斷電流程」與「聯絡人資訊」,同時規劃實地演練, 確認實際操作人員在火災或設備異常時,能於最短時間內完成切斷與通報動作,而不只是將設備留在「自動模式」。

BLOCK 04|戶外・室內・公共場域規範與既設場站改善

條文依據:第 七 點、第 八 點、第 九 點、第 十 點、第 十一 點

修正重點: 後半部條文依場域類別細分要求:第七點規範戶外設置與與可燃物距離、第八點規範室內及地下停車空間之防火區劃、 通風與設備配置、第九點針對公共場域與快充設備設置、第十點列出既設場站四項優先改善、 第十一點則說明本指引屬行政指導性質。

  • 戶外區域(第七點):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等土地使用規定;不得設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開放空間、車道及避難通路內,並應距基地境界線及建築物外牆開口三公尺以上。 周界三公尺內除設備及車輛外不得有可燃物,若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之牆區隔並無延燒之虞者, 得減為一公尺;設於騎樓時,相鄰建築物牆距小於三公尺者,其牆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裝修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 室內及地下停車空間(第八點): 充電站限設於獨立建築物或附設於停車空間內;換電站若設於建築物內,須以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樓地板與防火門窗自成區劃;地下停車空間設置充換電設備時,應優先設於地下一層,不宜設於地下三層以下, 並宜集中於同一防火區劃,與樓梯、安全梯、昇降機等垂直區劃水平距離應達六公尺以上, 周邊三公尺內除必要設備與車輛外不得堆放可燃物。
  • 室內設置時,應優先靠外牆或車道出入口、通風較佳區域,與出入口水平距離不大於六十公尺; 設置區域須有完善排水設施,不得設置可能造成積水之洗車用途。 若位於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自動滅火設備之防護範圍內,須配置適用電氣火災之滅火器, 並於每個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上方設置至少二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或感知撒水頭)及至少一個探測器, 並鼓勵增設影像型或火焰式火災偵測器。
  • 公共場域(第九點): 依其實際設置場所,準用戶外或室內相關規範;公共場域地下停車場設置快充設施時,應設於地下一層、 集中於同一防火區劃,其變電設備設於發電機室、變壓器室或其他類似電器設備機房內, 並須安裝 24 小時監控設備與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之標示牌,建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既設場站(第十、十一點): 本指引施行前已設置並使用之場域,得先改善四項優先事項: (1)三公尺內不得有可燃物; (2)明顯處所張貼 24 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標示牌; (3)適當位置設置具有明顯標誌之緊急斷電(路)開關; (4)設置適用電氣火災之滅火器。 其餘規定則依實際需求在合理、經濟、有效原則下逐步推行; 本指引屬行政指導,違反時仍可能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實務建議: 對既有場站而言,最務實的做法是先用簡單表格或平面圖標出:一、與建築外牆開口及可燃物的距離; 二、排水與積水風險;三、緊急斷電開關與監控設備位置;四、滅火器與探測器配置。 先完成「四項優先改善」與場域分類,再逐步導入區劃、防火構造與偵煙/撒水等較高成本的改善方案。

FAQ|實務上常被問到的五個問題

  • Q1:這份指引是「強制規定」還是「參考指引」?
    A1:條文第十一點說明,本指引屬行政指導性質;但若設置行為違反都市計畫、建築、消防或電氣相關法規, 主管機關仍可依各該法令處理。因此可視為「兼具政策方向與執法參照基準」的指引,而非單純建議。
  • Q2:小規模社區僅有少數車位設充電樁,是否一定要完全比照本指引?
    A2:本指引主要針對設有電動車輛充換電站(設備、樁)之各類場域,並未以容量或車位數劃定門檻; 然而實務上,主管機關多會就風險較高的公共停車場、複合用途建築與大型社區優先關注。 即使僅有少數車位,至少也應比照指引完成「電氣安全」「適當距離」「緊急斷電」「滅火器與聯絡資訊」等基本要求。
  • Q3:戶外充電設備與建築物及可燃物的距離到底要多遠?
    A3:設於建築基地地面時,不得位於私設通路、防火巷弄、避難通路等處所,並應距基地境界線及建築物外牆開口三公尺以上; 周界三公尺內除設備與車輛外不得有可燃物。若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之牆區隔並無延燒之虞者, 得將與可燃物距離減為一公尺。
  • Q4:地下停車場可以設快充嗎?有沒有樓層與區位上的限制?
    A4:可設置,但有明確條件:地下停車空間設置充換電設備時應優先在地下一層,不宜設於地下三層以下; 公共場域地下停車場設置快充設施時,亦應設於地下一層並集中於同一防火區劃。 同時需與樓梯、安全梯、昇降機等垂直區劃保持六公尺以上水平距離,並遠離鍋爐室、發電機室、配電室與垃圾處理空間。
  • Q5:既有充電設施看起來不太符合新指引,最優先該從哪裡改善?
    A5:第十點列出四項優先改善事項,可視為既設場站的最低門檻: (1)清除設備周界三公尺內可燃物; (2)在明顯處所張貼 24 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標示牌; (3)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斷電(路)開關並清楚標示; (4)配置適用電氣火災的滅火器。 在此基礎上,再依場域條文逐步檢討區劃、防火構造、排水與偵煙/撒水設備。

EXECUTIVE SUMMARY|給決策者的三句話

  1. 本指引以「場域分類」為核心,針對戶外區域、室內/地下停車場與公共場域,分別訂出位置、距離、防火構造、 通風排水與監控管理等具體安全條件,可作為規劃與稽核的重要依據。
  2. 核心安全機制包含:合格電氣設計與用電申請、自主維護管理計畫、緊急斷電機制、24 小時監控與消防設備配置, 讓電動車輛充換電站不僅「能充電」,更「能安全地充電」。
  3. 對建築物管理權人與營運單位而言,最務實的路線,是先依指引完成「場域判定+四項優先改善」, 再配合各地主管機關與相關法規,分年度推動區劃、防火構造與設備升級,將電動車充換電納入整體消防安全管理架構。
本頁內容為《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修正規定》之非正式整理與解讀,實際權利義務仍以內政部消防署公布之正式條文及相關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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