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多一份「申請書」,而是要求在增改建、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期間, 把消防設備停用、火花作業、燃氣與避難動線都管好、講清楚、留紀錄。
很多重大火災都和增改建、裝修有關: 消防設備被關掉、逃生通道被封、熱作火花掉落可燃物。 這份指導須知,就是要把這段「灰色期間」的風險管好, 不讓建築在施工時變成看不見的火災引信。
新版明確要求: 消防設備停用要有替代措施、火花作業要有防火監督、燃氣與防火避難要事先評估、施工人員要受訓。 不只是送一張表,而是要把施工階段的防火行為制度化。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 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營造與裝修廠商, 以及協助提報的消防設備師、建築師,都必須重新檢視: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怎麼寫?巡查與教育訓練怎麼落實?
新版指導須知是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訂定,鎖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在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時,只要影響到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 管理權人就必須由防火管理人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於開工前三日提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指導須知最重要的訊息之一是:停用消防設備不是「關掉就好」,而是「在最小限度下調整功能」, 同時要用臨時設備與加強巡查來補足風險。
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的作業, 是施工火災的高風險來源。新版明確要求「有人負責看」與「現場要先整理好」。
指導須知特別點名燃氣設備與逃生路線, 避免施工中「不小心挖破管線」或「塞住避難出口」。
施工現場常見油漆、溶劑、瓦斯罐與各式施工器材,新版提醒: 這些東西放哪裡、誰看、誰管,都要在計畫中講清楚。
指導須知不是只要求管理階層, 也明確規定施工人員與全體員工都要接受防火教育與演練, 包括移工在內。